上市公司合规与监管:蹭热点有风险,信息披露无小事


引  言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大维格”)于2023年10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大维格因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发布“光刻机”生产销售的不实信息,江苏证监局拟对其及董事会秘书处以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期,多家上市公司因在互动平台回答投资者提问时的“蹭热点”行为,引起股价异常波动,受到了监管机关的关注及处罚。


本文会从“苏大维格”信披违规案入手,揭示“蹭热点”行为的实质及背后存在的风险,对上市公司应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作出提示。





一、“苏大维格”信披违规案


二、“蹭热点”行为的实质及风险


三、小结



01

“苏大维格”信披违规案


2023年9月14日12时25分,苏大维格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对投资者前期关于“贵司光刻机及相关技术有哪些知名企业在使用”的提问,回复称“公司光刻机已实现向国内龙头芯片企业的销售,并已实现向日本、韩国、以色列等国家的出口;同时,公司向国内相关芯片光刻机厂商提供了定位光栅尺部件”。


苏大维格前述回复发布后,下午开盘后股价快速由跌转涨,最终收盘上涨20%。


苏大维格在互动易平台发布前述回复的次日,深交所随即下发关注函,要求苏大维格补充披露所生产光刻设备的具体类型、主要客户及下游用途等问题,并进一步提示相关风险。


2023年10月8日,苏大维格回复深交所,将公司的产品称为“激光直写光刻机”,并在回复中将“光刻机”和“芯片光刻机”并用,未能完全澄清事实。苏大维格回复深交所的当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事实上,苏大维格所称已实现销售和出口的“光刻机”实际为用于制造微纳光学材料、掩膜等的直写光刻设备,而非用于芯片制造的光刻机,该“光刻机”与回复中所称的“芯片光刻机”存在显著差异。苏大维格董事会秘书在明知芯片光刻机概念系当时市场热点的情况下,将公司证券部门草拟的针对投资者提问回复初稿中“直写光刻设备”的表述修改为“光刻机”,刻意混淆直写光刻设备与芯片光刻机的区别,并决定发布。


2023年10月12日,深交所向苏大维格出具关注函,对苏大维格其及相关违规当事人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2023年10月13日,江苏证监局向苏大维格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苏大维格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拟对苏大维格董事会秘书蒋林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截至目前,上述案件暂未有最终处理结果。



02

“蹭热点”行为的实质及风险


1、什么是“蹭热点”


近年来,从雄安新区概念、区块链概念、工业大麻概念再到最近大热的光刻机概念、减肥药概念、GPT概念、英伟达概念等,均在A股市场掀起了一阵追捧热潮。


在本文中,“蹭热点”特指上市公司发布涉及市场热点的信息这一现象。“蹭热点”具有几个鲜明的特点:



1

发布的主体为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自身、董监高等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

2

发布的信息渠道多样,主要包括通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官方网站、报纸发布公告的方式,通过在沪深交易所的互动交流平台“e互动”“互动易”回复投资者提问的方式以及通过媒体采访、公司官网、公众号等媒介发布信息的方式;

3


发布的内容为市场热点,通常未达到法定强制性披露的标准,一般上市公司会采用“将达成战略合作”“会进行相关产品发布”“将进行相关领域的对外投资”等含糊不明的字眼与相关热点相挂钩;

4


发布的时间较为集中,“蹭热点”行为会随着某一热点的出现席卷而来,也会随着热点不再火热而消逝;

5


其五具有较为明显的股价效应,蹭热点的不是为了“蹭”,看中的是行为背后为公司股价带来的正收益,“蹭热点”信息发布后,公司股价通常会在短期内暴涨。


2、“蹭热点”有风险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完善及监管措施的趋严,上市公司因在投资者互动平台(e互动、互动易)回复不当,导致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监管甚至纪律处分的案例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是上市公司在回复投资者问题时不够严谨与客观,存在夸大其词或模糊语义的情况,妄图通过迎合市场热点对投资者产生误导,从而引发股票价格上涨。本文特选取以下案例进一步分析“蹭热点”的风险: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及证券代码

“蹭热点”行为

行为后果

泰和科技(300801)

2020年2月2日,泰和科技在互动易回复投资者提问时表示,“公司现在生产和经营的产品中,苯扎氯铵和次氯酸钠可用于新型冠状病毒防疫过程中的环境消毒工作”“公司拟生产的过氧乙酸,亦可用于新型冠状病毒防疫过程中的环境消毒工作。”

2020年2月6日,深交所下发关注函要求泰和科技补充披露苯扎氯铵、次氯酸钠等相关产品目前的市场地位、市场份额、销售情况及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及生产过氧乙酸预计对公司未来期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2020年2月10日,泰和科技回复称:“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月1日至2月7日,泰和科技次氯酸钠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0.03%、0.05%、3.57%,苯扎氯铵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7.17%、8.22%、6.72%,且苯扎氯铵主要用于水处理行业,少数客户用于公共卫生消毒领域,过氧乙酸投产后对泰和科技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泰和科技“蹭热点”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9.1条的规定。

泰和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泰和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泰和科技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泰和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泰和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斯莱克(300382)

2020年2月26日,斯莱克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表示,“目前公司正在调试用于特斯拉圆柱电池21700的电池壳自动生产线,该生产线调试成功后,公司将正式向特斯拉以及其他国内外的主流圆柱电池制造商提供大批量自动化生产线。”

2020年2月27日,深交所向斯莱克公司发出关注函,要求补充披露公司电池壳自动生产线的具体研发情况及与特斯拉是否已达成正式合作。

2020年3月2日,斯莱克作出回复称“公司与斯特拉还没有建立正式的合作关系,目前电池壳大批量生产自动线尚处于调试阶段,能否顺利推向市场尚存在不确定性。”

2020年2月26日-3月2日,斯莱克公司股价连续四个交易日涨停。

斯莱克“蹭热点”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9.1条的规定。

斯莱克董事长兼总经理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斯莱克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斯莱克董事会秘书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斯莱克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斯莱克、董事长兼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ST信通(600289)

  

2023年3月23日,ST信通通过e互动回复投资者称,“公司主要是基于预训练的GPT模型进行应用开发,目前相关产品已经处于研发阶段,进度正常。”

2023年3月24日、27日,公司股价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

经监管督促,公司于3月27日晚间披露公告称,“公司主要从事电信网络运营支撑系统、管理支撑系统、企业IT运营支撑系统、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行业数字化软件开发、解决方案提供和技术服务。公司近期在e互动平台对于公司正在基于GPT模型进行应用开发的相关回复不审慎和客观,特予以澄清:公司不从事类似BERT、ChatGPT等人工智能模型的开发和销售,公司人工智能相关应用产品主要用于运营商智能客服业务。”

ST信通“蹭热点”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5条、第2.1.6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未能做好公司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对公司违规负有相应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ST信通及时任董事会秘书予以监管警示。


西上海(605151)

2023年10月16日,西上海在e互动平台上回复投资者提问时称“公司的座椅盖板等汽车零部件应用于赛力斯问界系列车型。”

西上海作出上述回复后,公司股票价格于当日上涨3.05%,并于2023年10月18日涨停。

经监管督促,西上海于2023年10月18日晚间提交说明公告称:“该业务目前处于产品开发阶段,尚未产生销售收入,对公司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产生任何影响。”

西上海“蹭热点”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7.5.3条、第7.5.4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西上海及时任董事会秘书予以监管警示。


“互动易”“e互动”分别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0年、2013年开发的投资者互动平台,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直接沟通的重要阵地,其核心要义是为投资者及上市公司搭建一个权威、方便、快捷、集中的沟通平台。


结合上述案例可以看到,上市公司在“互动易”“e互动”平台上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往往会借机“蹭热点”,试图吸引投资者注意来提升自身的股价。而“蹭热点”行为若引发公司股价异动且公司未能及时披露澄清相关情况,造成的后果往往是引起沪深交易所的关注,被下发关注函要求进一步披露相关信息并予以纪律处分、监管警示,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证监会处以行政处罚。


从短期效益来看,上市公司“蹭热点”后会引发即时性的股票价格急涨,相比采取增持、回购或利好措施等方式刺激股价,具有成本低、操作简单、效果明显等优势;但从长期效益来看,对上市公司而言,急涨伴随急跌,在引起交易所注意被采取相关警示措施后,股价必然会下跌,公司的声誉也会进一步受损,相对股价的一时上涨,长线损失是不可挽回的,“蹭热点”行为也是得不偿失的。


3、“蹭热点”行为的规制


全面注册制时代对信息披露要求更加细致、准确,披露质量监管更加严格,监管机构对虚假信息披露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针对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需进行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是涉及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信息等会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蹭热点”时披露的信息通常不被认为属于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很多情况下属于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上市公司“蹭热点”行为基于迎合市场热点,在互动平台上自愿发布了相关不准确、不真实的信息,相关表述具有误导性,实质上违反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沪深交易所对构成信息披露违规的“蹭热点”行为通常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构成误导性称述为由,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监管警示或处以行政处罚。



03

小  结


因在投资者互动平台信息披露违法而直接对个人进行罚款的案例在此前并不常见。2020年,雅本化学(300261)因在“互动易”平台回答投资者问题时“蹭”抗病毒药物的热度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6个月后即被证监会处以40万元罚款,其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分别被处以20万元、15万元的罚款,该案也被证监会列入“2020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回归到“苏大维格”信披违规案,在此次事件中,证监会的处罚力度不仅进一步强化,从立案到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仅耗时5天,也可看出监管行事风格的变化。现今,对于因“蹭热点”而引发的信息披露违规,监管机构趋向严惩。


在全面注册制下,强调上市公司严格、审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蹭热点”固然会给上市公司带来短期效益,但背后的风险是不可小觑的。从承担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轻则会受到交易所的关注,予以纪律处分或监管警示,重则会受到证监会的处罚,同时也伴随着广大投资者针对虚假陈述提起的民事诉讼。


“苏大维格”信披违规案中,江苏证监局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苏大维格的行为定性为“误导性陈述”并指出公司董事会秘书“刻意混淆直写光刻设备与芯片光刻机的区别”,明示了相关责任主体的过错,为投资者的后续维权诉讼打下了基础。


因此,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理性客观发布与热点概念相关的信息,果断地对蹭热点话题说“不”;应严守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底线,严防发生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指引的要求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与管理,不被一时的热度迷惑,从本质上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资本市场良性发展






本文作者: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 律师助理  

何魏楠


指导合伙人: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黄夕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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