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法律实务:实控人近亲属担任发行人董监高,对IPO有哪些影响?


引  言

实际控制人许多亲属在公司持股、任职的“家族型”企业在我国较为常见,其中不乏利润较高、表现优异有望冲击IPO的企业。“家族型”企业围绕实控人运作,往往带有浓重的实控人个人色彩,而这种个人色彩可能与上市公司治理要求相悖,所以在申报及审核阶段,具有家族特色的拟上市企业的内控有效性以及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会被重点关注。


本文将从两家具有家族特色的企业IPO申报与审核的案例出发,探讨实控人近亲属担任发行人董监高对企业IPO的影响以及相应的规范思路,以便大家在实务中参考。





一、实践案例


二、规范思路


三、小结



01

实践案例


(一)美科科技


2023年1月19日,厦门美科安防科技创业板IPO获得上市委审核通过。发行人的7名董事中有3名董事为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占董事人数比例为3/7;3名监事中有1名监事为实际控制人亲属,占监事会人数比例为1/3;8名高级管理人员中有3名高级管理人员为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占高级管理人员人数比例为3/8。在多轮反馈问询与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中多次提及实控人近亲属在公司持股、任职的情况,并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较多家族成员在发行人任职对其公司治理的影响。


发行人主要从员工任职经历和公司内控两个方面出发。从入职时间上看,实际控制人亲属大部分在公司创立早期入职公司,伴随公司发展,后期入职的员工也多是具有管理经营或相关领域从业经历的人才。从公司内控上看,中介机构重点论述了独立董事的作用、三会运作与董监高工作规范等,董监高均能够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履职,制约实际控制人较多家族成员在发行人任职对其公司治理的影响。


另外,美科科技及中介机构突出强调了实际控制人亲属员工与其他非亲属员工同样按照公司统一标准进行考核,执行统一的薪酬政策,内部管理机制透明,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亲属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严格遵守公司规定,按时出勤,不存在因违反公司规定而受到公司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实际控制人亲属员工因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而被辞退的情况。


(二)长城搅拌


2023年9月15日,浙江长城搅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获得上市委审核通过。发行人董事会共9名董事,其中存在亲属关系的董事有4名,占董事会4/9席位。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共5名,存在亲属关系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占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的2/5。反馈阶段,审核人员明确问询,结合家族企业特征等情况,说明发行人防范关联人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对发行人独立性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相关内控措施及其有效性。


在问询回复中,中介机构罗列了公司现行内部管理制度中关于防范关联交易以及人员选任、履职要求的部分,明确了实际控制人家庭成员从数量上并不能直接控制董事会的表决结果。同时,阐述了公司并非“家族企业”,因为采用以能力为核心的用人制度,而非采取以血缘为中心的用人制度。


最后,中介机构在招股说明书中写明“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就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在公司持股、任职情况简要说明,并提示未来如公司实际控制人凭借其控制地位优势,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本公司的人事任免、发展战略和经营决策等方面施加不利影响,存在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02

规范思路


实控人近亲属担任董监高对拟上市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上,若发行人内部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不能及时有效地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防范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亲属凌驾于内控制度之上,则会存在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若拟上市公司存在实控人近亲属担任董监高的情形,不违反监管规定,符合用人要求的情况下不需要免除其职位,但要建立完整、明确的内控制度防范风险。在上述案例中,中介机构核查了公司报告期内员工花名册、董监高选举涉及的会议文件、三会议事规则、各项公司管理制度、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审核人员对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近亲属担任财务人员(不限于财务总监,还包括出纳、会计等财务人员)有更加严格的要求。财务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若其协助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进行舞弊、协助转移上市公司资产等,将严重影响上市公司、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当财务人员是上述人士的近亲属时,协助的可能性大大提高。所以,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近亲属担任财务人员这一问题,严重情况下可能会直接影响财务独立性,导致公司不符合发行条件,应在申报前尽早整改。一般企业会在股改前将此事项规范完毕,清理使用近亲属个人账户支付的情形,将相关人员调离财务岗位等,并建立有效的财务内控制度。



03

小 结


为避免影响公司上市进程,若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近亲属担任财务人员,建议在IPO申报前调离相关岗位;若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担任董事、监事或除财务总监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则最好确保占比不高于1/2,同时尽早建立内控制度并稳定运行一定时间,并在申报文件中如实提示相关风险。





本文作者: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 律师助理  

刘梦伟


指导合伙人: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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