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股份冻结或质押对IPO的影响(一)

引 言
股权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采取的一种限制股权所有者提取或转移其股权的强制措施。这一措施旨在防止股权收益的不当流失,确保后续判决的有效执行。但股权冻结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受损。若被冻结的股权比例较大,可能引发公司内部权力结构的重新调整,甚至引发控制权之争。因此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股份权属清晰为发行的必要条件,若其股东涉诉被冻结股份,将会受到监管机构的关注。本文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之要求,结合相关审核案例,分析监管机构对“股权质押、冻结是否对企业IPO产生实质影响”的审核思路和要求。
目 录
法律法规
案例
小结
壹
法律法规
序号 | 法律/规则名称 | 法律/规则内容 |
1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
2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 | 4-7 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规定:“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发行人股权出现质押、冻结或诉讼仲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要求予以充分披露;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充分核查发生上述情形的原因,相关股权比例,质权人、申请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基本情况,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以及是否存在股份被强制处分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情形等。对于被冻结或诉讼纠纷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或被质押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存在不确定性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充分论证,并就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审慎发表意见。“对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发生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要求予以充分披露,并向投资者揭示风险。” |
3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 书》 |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持有发行人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形,上述情形产生的原因及对发行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
4 |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 |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发行人股权出现质押、冻结或诉讼仲裁的,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充分核查发生上述情形的原因,相关股权比例,质权人、申请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基本情况,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以及是否存在股份被强制处分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情形等。对于被冻结或诉讼纠纷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或被质押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存在不确定性的,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充分论证,并就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审慎发表意见。 |
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得直接执行公司的财产。” |
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本规定所称可供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是指存款、现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 |
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 38.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
8 |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 | 12.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
通过上述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可知,发行人公司存在股份冻结或质押并没有对上市的可能性进行明令禁止,如果具有合理的解释论证并进行充分披露,理论上仍符合发行条件。并且,根据规则显示,仅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被冻结的情况进行了披露要求,对其他股东并没有明确披露要求,但根据笔者检索的案例显示,拟上市公司中也存在不少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被冻结或质押的情况。因此笔者将根据持股主体的身份性质分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其他股东两种情况进行分析,本文先从其他股东这类情况进行分析。
贰
案 例
(一)基本情况及监管关注问题
序号 | 发行人 | 基本情况 | 审核关注内容 |
1 | 拉卡拉 (300773) | 拉卡拉无实际控制人。拉卡拉的第三大股东陈江涛因个人资金需求,向第二大股东孙陶然借款2亿元,并将其所持拉卡拉的全部1803.6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1%)质押给孙陶然。 | 证监会反馈问及:“2018年11月28日,陈江涛将其所持发行人的全部1803.6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1%)质押给孙陶然,考虑4名非独立董事陈江涛拥有1名董事提名权以及孙陶然兄弟直接和间接持股情况,上述质押行为是否存在导致孙陶然实际可支配或控制的股份比例超过联想控股的情形?” |
2 | 翔丰华(300890) | 翔丰华股东诚成高科持有公司的 1.60%股权因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被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 | 证监会反馈问及:“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历次股权变动及目前所持股份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
3 | 景杰生物 (过会但撤回) | 2022年6月22日,挂号网(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江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92.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2022年8月13日,挂号网、上海江村、自然人武大圣及上海泰坤堂中医医院有限公司签署了《和解协议书》。截至目前,上海江村持有发行人人民币2,292.80万元股权的股权冻结尚未解除,若后续该事项未能完全解决,公司将面临股权结构变动的风险。 | 证监会反馈问及:“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挂号网冻结上海江村财产所涉及的具体事项及原因,和解过程及《和解协议书》的具体约定,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2)公司股权冻结尚未解除的原因,截至目前股权冻结情况及预计未来进展,是否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发行人是否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
(二)反馈意见及借鉴要点
1、拉卡拉
【反馈意见】
中介机构从陈江涛的股份质押情况入手表明陈江涛的股份质押不会导致孙陶然实际可支配或控制的股份比例超过联想控股的股份比例,又通过其办理质押登记履行了必然法律程序表明如果出现陈江涛未能清偿其对孙陶然债务的情形时,孙陶然可依法通过折价方式取得全部质押股份的所有权,在取得后与孙浩然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18.89%股份,但仍低于联想控股 31.38%的持股比例,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不会因此发生重大变化。同时指出联想控股已出具书面文件,承诺不谋求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有基于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反馈:陈江涛质押的股份被折价处置、拍卖或变卖后,孙陶然实际可支配或控制的股份的比例均不会超过联想控股的股份比例;孙陶然和陈江涛不存在关于质押股份的股东权利在质押期间由孙陶然行使或以其他方式将上述股东权利转移给孙陶然的约定;如孙陶然以折价方式取得陈江涛质押的全部股份,发行人现有的在 4 个非独立董事席位中管理层股东提名的董事和外部投资人提名的董事各占 2 席的结构仍将保持不变, 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也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导致发行人出现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发生变化等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情形。
2019年3月拉卡拉过会。
【借鉴要点】
(1) 无实际控制人的公司,持股5%以上非控股股东所持股权发生质押;
(2) 通过不同情形产生的结果进行分析,表明即使质押股权被处置,亦不影响实际控制权。
2、翔丰华
【反馈意见】
中介机构通过对发行人全体股东进行的访谈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 查阅工商登记文件、历次股权变动协议、有关决议及价款支付凭证等核查方式, 查明事实如下:
2019 年 5 月 15 日,发行人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 0105 民初 6710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京 0105 民初 6718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诚成高科持有公司的 1.60%股权被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自 2019 年 5 月15 日至 2022 年 5 月 14 日止)。该项司法冻结因民间借贷纠纷产生,财产保全申请人神承荣、程玉英分别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诚成高科实际控制人曹清伟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名下共计 310 万、 210 元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
2019 年 7 月 12 日,发行人收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9)苏 0505 民初 463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诚成高科持有发行人的 1.60%股权被司法冻结。该项司法冻结因民间借贷纠纷产生,财产保全申请人葛孝锦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诚成高科实际控制人曹清伟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名下共计 1,273 万元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
有基于此,中介机构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反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诚成高科持有发行人 119.9995 万股股份,占公司的股权比例为 1.60%,占比较低。该项股权司法冻结不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不会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020年7月翔丰华过会。
【借鉴要点】
(1) 小股东所持股权被司法冻结,且收到司法机关的配合执行文书;
(2) 被冻结或质押的股权比例低,不影响实际控制权。
3、景杰生物
【反馈意见】
中介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1)取得并查阅挂号网、上海江村、武大圣及泰坤堂于 2016 年1月 10日签署的《关于上海泰坤堂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签署的《和解协议》以及于 2022 年 8 月 3 日签署的《和解协议书》;(2)取得并查阅上海江村、武大圣及上海泰坤堂于 2018 年 2 月 12 日向挂号网发出的《律师函》;(3)取得并查阅挂号网于 2022 年 3 月 4 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4)取得并查阅上海泰坤堂向挂号网支付股权回购款的银行支付凭证,挂号网于2022 年 8 月 29 日向上海江村、武大圣、上海泰坤堂出具的确认各方争议和纠纷解决完毕的《确认函》,挂号网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及浦东法院分别提交的《解除财产保全通知书》;(5)取得并查阅浦东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沪 0115 财保 113 号)、《民事裁定书》((2022)沪 0115 财保 113 号之一),向发行人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沪 0115 财保 113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沪 0115财保 113 号之一);(6)通过企查查( https://www.qcc.com/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等公开渠道,查询上海江村所持发行人股权冻结与解除冻结相关信息;(7)取得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权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财产担保权益或第三方权益,以及被司法冻结等权利转移或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的确认。
有基于此,中介机构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反馈:(1)挂号网冻结上海江村财产所涉及的具体事项及原因主要系上海江村未依照约定按时足额向挂号网支付股权回购款,由此挂号网向上海仲裁委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海江村相应价值的财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江村、武大圣及上海泰坤堂与挂号网就股权回购相关事宜的争议和纠纷已全部解决完毕,各方之间不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江村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已全部解除冻结,发行人不存在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形,发行人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2023年1月景杰生物过会。
【借鉴要点】
(1) 股权冻结涉及股份权属纠纷;
(2) 上会前相关股权被冻结、查封或权利受限的情形均全部解除。
叁
小 结
根据笔者检索的案例可知,若被冻结股份的持股主体并非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即属于其他股东这一类别,且被冻结的股份比例较小,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控制权稳定,但中介机构需核查被冻结原因、进展并在申报文件中进行披露,如能在上市前解除更好,但如果未能在上市前解除,在后续被问询的过程中明确冻结股份较小、不影响实际控制人股权稳定的结论,原则上不会对公司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但如果被冻结的股份比例较大且短期内无法解除,并且还存在被司法拍卖的可能,与此同时,若各股东持股比例接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不高,则存在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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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 律师
何心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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