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企业合规实务:药品获批上市“信息发布”与“广告宣传”的合规边界

引 言
药品获批上市,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情,药企普遍会在官网和公众号发布获批上市的喜报和信息,做些宣传,希望在药品销售、推广、权益转让等方面,获得一些潜在的交易机会和合作意向。
不少药企在发布的信息中,会对药品的功效、疗效、安全性等加入一些宣传用语,比如:根治、无副作用、疗效显著、治愈率高、优于同类产品等。
上述宣传用语,往往属于绝对化、夸大疗效、承诺安全性等表述,或者是诱导、推荐、对比、保证疗效等内容,从而构成广告,相关药企面临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行政处罚风险。
因此,药企在发布药品获批上市信息时,需要区分“信息发布”与“广告宣传”的合规边界,避免因信息发布不当被认定为违法发布广告。
本文将结合相关实践操作和法律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以便大家在实务中参考。
目
录
一、合规边界
二、实务建议
三、小结
合规边界
药企发布药品获批上市信息时,该如何区分“信息发布”与“广告宣传”的合规边界?核心是判断,什么样的内容和信息,属于广告。
《广告法》对广告的范围界定比较宽泛,而药企发布信息又繁杂多样,作出准确区分并不容易,难就难在“信息发布”与“广告宣传”的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因素和感受,因此需要参照“指引”式的规定,作为实操标准和依据。
北京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合规指引》(以下简称:《“三品一械”广告合规指引》),在目前各类规定及文件中,相对而言,有一定的实操参考作用。
根据《“三品一械”广告合规指引》的相关内容,并按“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实操口径划分,参考如下:
(一)正面清单
1、药品基本信息
获批上市药品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成份、规格、剂型、药品分类、注册分类、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企业的名称与地址、药品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上述药品基本信息主要源于《药品注册证书》,药企对药品基本信息进行客观描述的内容,一般不属于广告,可以正常发布。
但是,除药品基本信息外,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也一并进行介绍,属于广告吗?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和执法标准。
药企发布药品基本信息时,顺带介绍一下适应症和产品功效,也是合理和常见的。有些地方的市场监管局认为,适应症和产品功效的介绍带有宣传和推销的意味,此类信息只要出现,就应属于广告;但有些地方的市场监管局又认为,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上下文的内容来整体判断,如果只是在药品说明书的范围内简单介绍一下,不一定属于广告。
2、健康科普知识
除了药品基本信息外,药企也可以对药品相关的基本理念和知识、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健康技能和有关政策法规,进行简单介绍。
(二)负面清单
药企发布药品获批上市的信息,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作推荐或证明,比如:引用患者案例、专家推荐等内容;
2、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比如:“安全无副作用”“治愈率高达××%”;
3、不得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如“包治百病,老少皆宜”等;
4、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5、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以及“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6、不得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的内容,比如:“疗效显著”、“治愈率高”;
7、不得含有与其他相关药品的功效与安全性进行比较的内容,比如:“优于同类产品”。
上述所列内容及语言,不仅不能在一般性的“信息发布”、“产品介绍”中使用,就算是正常的药品广告中,也不得使用该等语言用词。
因此,除了上述常见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列举的情形外,从实质上判断是否属于广告,就要综合发布信息的全文及场景,看是否存在宣传、推荐、诱导购买药品的目的和效果,尽量减少含有主观感受因素的表述。
实务建议
发布药品获批上市信息,构成违法发布广告的,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明知故犯:明知道是广告性质,但仍发布宣传药品、介绍药品功效、诱导消费者购买的信息,目的就是达到宣传、推荐、诱导购买药品的目的和效果,不花钱、也不经审批,就达到广告的效果。
二是完全不懂:完全不懂广告的合规边界,对此也没有任何合规意识,都是凭感觉以及参考其他公司进行信息发布。
三是随大流:对药品广告发布有一定的合规意识,但掌握的又不清楚,自己无法准确判断是否构成药品广告,就算对发布内容感觉有些不妥,但看见周边同行、竞争对手等也发布过类似信息,也没听说谁被处罚过,就随大流发布。
上述第三种情形,应该是主流,绝大多数是这种情况;至于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不在本文探讨范围内。
目前,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减少含有主观感受因素的表述,仅发布药品获批的基本信息(参照《药品注册证书》中的内容)以及必要的健康科普知识(如需);至于适应症和产品功效,可以做简要介绍(不含宣传推销意味)或不做介绍(若当地市场监管局执法口径较严);其他各类信息,一般不做介绍。在发布药品信息前,可以准备一份“发布内容合规清单”,逐条对照合规要求检查内容。
原因很简单,药品获批的信息并不是发给普通患者看的,而是发给代理商、CSO及其他各类药企看的,是希望获得销售、推广、权益转让等方面的合作机会,而不是向患者推销药品,对这些潜在合作伙伴而言,能够看到药品获批的基本信息就足够了。
小 结
实践中,药企发布药品获批上市的信息,是否构成广告,往往不容易判断,是因为对广告的判断过程中会含有很强的主观因素和感受,这就会产生不同的认知。主观因素越少,被认定为广告的可能性就越低。
不少人会有这样的感受,身边有挺多违法发布广告的情形,但该等违法情形被市场监管局处罚的比例很少,似乎“信息发布”与“广告宣传”的合规边界,没有那么重要。
但是,从风险与收益权衡的角度看,药企以广告方式发布药品获批上市的信息,没什么必要,仅发布药品获批的基本信息就可以满足基本诉求,为此承担违法发布广告的风险不值当;而且竞争对手、利益相关方都盯着,一份实名举报的邮件或电话,就足以启动市场监管局的执法程序了,万一被罚款,得不偿失。

本文作者: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闵鹏
专业领域:证券与资本市场、公司与并购
行业领域:生物医药
闵律师深耕生物医药行业多年,深度参与多家医药企业的商业交易与日常经营,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闵律师对医药行业的法律问题有着深入研究和独到理解,经办多家医药企业的IPO、并购重组、企业融资、合规经营、业务合作及日常法律事务,客户范围涵盖化药、中药、生物药、CXO(药品研发、生产与销售服务)、MAH、医疗器械等细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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