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技术开发合同纠纷胜诉捷报——履约证据闭环 行业特性论证 合同目的锚定,粉碎840万索赔

引 言
医药研发类技术服务合同因“高周期、高协作”特性,常陷入“延期即违约”的争议漩涡。近日,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医药团队代理某药企,在其被诉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面对甲公司超840万元的解约、退款及赔偿诉求,凭借“履约证据链构建+行业特性论证+合同目的锚定”,最终实现某药企的核心诉求胜诉,仅解除无履行必要的批件转让协议,驳回了甲公司超840万元的索赔诉求。
目
录
一、案情速览
二、胜诉关键
三、实务启示
四、结语
01
案情速览:
一场因“研发周期”引发的连环索赔
2018年至2022年,某药企与甲公司先后签订《技术开发合同》《补充协议》《三方协议》等4份文件,约定某药企为甲公司研发A、B品种,并以C品种转让作为A项目无法实现的补偿。2024年,原告以“B项目延期、C品种转让停滞”为由,诉请:解除全部4份合同/协议关键条款;要求某药企退还已付研发费;要求某药企支付违约金+可得利益损失,金额合计超840万元。
02
胜诉关键:
三大核心策略破局争议
本案一些证据细节不方便透露,但本所律师在一审、二审中均围绕以下关键点展开抗辩:
1、锚定“合同目的实现”,构建某药企履约的完整证据链,驳斥甲公司要求解约合同的合法、合理性。
2、拆解“延期责任”,依据行业特性,举证甲公司协作义务的延迟履行。
通过对以上关键点的举证和论证,最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B品种的项目延期、C品种的转让障碍均不可归责于某药企,而甲公司自行研发与C品种同规格产品,涉案C品种批件转让协议已无履行必要,某药企二审中同意解除该批件转让协议。
03
实务启示:
医药研发合同的3个风控要点
留存“协作痕迹”:针对中试、包材、验证等需委托方配合的环节,通过书面函件、微信/邮件确认进度,避免“单方担责”;
锚定“核心义务”:合同中明确“研发成果以获得药监局受理/批准为核心标准”,而非绝对化时间节点,预留行业特殊风险(如政策调整、疫情)的缓冲空间;
切割“关联责任”:若涉及第三方(如受托生产企业),需在合同中明确“第三方配合义务的责任主体”,避免因关联公司问题被追责。
04
结 语
本案胜诉不仅维护了某药企的合法权益,更体现了司法对医药研发行业“协作性、周期性”的尊重。企业在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时,需精准界定义务边界、留存履约证据,方能在争议中占据主动。

本文作者: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 生物医药团队
专业领域:药企股权结构搭建和设立、投融资、IPO、并购重组、股权激励、合规经营、业务合作和常年法律顾问。
行业领域:化药(原料药+制剂,仿制药+小分子创新药)、中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等)、生物药(细胞与基因治疗等)、医疗器械、CRO、CDMO、MAH(B证)及代理商(CSO)等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
我团队专注于发展医药行业的法律服务,在现有药企客户和律师团队的基础上,遴选医药行业经验丰富的合伙人和律师,深入了解医药行业的发展和竞争、商业模式、经营需求、业务合作等情况,并深入参与大量商业实践和开展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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