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关联交易”的合规边界与监管趋势解析


引  言

在企业集团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中,一种常见的交易结构是:上市公司 → 无关联总承包商(EPC) → 上市公司关联方。


这种“间接关联交易”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关联交易”?是否需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也成为上市公司合规管理中的灰色地带。



目  录




1

问题的提出: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2

监管红线:警惕“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3

合规实践:部分上市公司的披露方式

4

律师建议:如何判断与处理?

5

结语





问题的提出: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多数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并未对“间接关联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明确规定。


实践中,对于常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若EPC承包商独立履行合同,仅部分设备或服务来源于上市公司关联方,多数上市公司倾向于不将其认定为关联交易,尤其是在国家电投、国家电网、大唐集团等国企系上市公司中较为常见。





监管红线:警惕“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年3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尽管存在操作空间,但若交易结构存在以下特征,则极有可能被监管部门认定为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进而构成违规:


EPC仅作为“通道”或“过桥方”;


EPC将核心业务转包给上市公司关联方;


关联方实际控制项目履约、资金流或物资流;


交易缺乏商业实质,仅为规避审议披露。


典型案例警示:



上述案例中,监管机构均援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强调“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相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未履行审议披露义务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合规实践:部分上市公司的披露方式


部分上市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主动对间接关联交易进行审议与披露,主要有两类方式:


1、临时公告方式


例如 *ST天龙,因其分包合同经关联方引荐且关联方为项目业主,公司主动认定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方式


北京利尔:


将通过平台公司上海欧冶向实控人控制企业采购的行为,认定为间接关联交易,纳入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范围。


潜能恒信:


将子公司与中海油服之间的总包合同中,涉及关联方青岛锦龙的服务部分,单独认定为关联交易金额予以披露。





律师建议:如何判断与处理?


1、判断交易实质


若EPC仅作为“通道”,风险较高;若EPC具备独立履约能力,且交易具备商业合理性,风险相对较低。


2、遵循实质重于形式


如交易明显受关联关系影响,或金额重大,建议基于谨慎性原则主动披露。


3、明确披露口径


可参考潜能恒信做法,仅将关联方与EPC之间的交易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而非整体合同金额。


4、保持口径一致性


建议与审计机构沟通,确保会计处理与披露口径的前后一致性与可比性。





结 语


“间接关联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关键在于交易实质而非形式。


随着沪深交易所对关联交易规定的不断完善与监管趋严,“通道化”“过桥化”操作空间正急剧收窄。


上市公司应增强合规意识,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避免因“未识别关联交易”而面临监管处罚与信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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