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届满后的商业秘密风险与境内生产商的内部控制





一、专利届满不等于技术信息可以自由使用


二、境内生产商面临较高的举证风险


三、内部控制的首要目标是防止争议发生


四、建立原研资料识别和分级管理制度


五、建立人员、项目和信息系统隔离机制


六、建立后续产品的技术来源追踪制度


七、加强员工和第三方管理


八、通过审计和合同安排巩固内控效果


九、小结



01

专利届满不等于技术信息可以自由使用


对于曾经承担原研药境内生产任务的企业而言,相关专利届满后,其主要知识产权风险可能由专利侵权转向商业秘密侵权及违反合同保密义务。境内生产商在技术转移、商业化生产、偏差处理和持续改进过程中,通常会接触原研企业提供的处方资料、关键工艺参数、分析方法、稳定性数据及其他未公开技术信息。即使原研药的核心专利已经届满,只要有关信息仍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仍可能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因此,境内生产商不能仅以“专利已经到期”为由,主张其可以自由使用在原研药生产合作中接触到的全部技术资料。



02

境内生产商面临较高的举证风险


境内生产商与一般仿制药企业相比,其特殊风险在于难以否认曾经接触原研企业的技术信息。境外原研药持有人可以通过技术转移协议、培训记录、文件交付清单及生产职责分工等证据,证明境内生产商具有接触相关商业秘密的渠道或者机会。如果境内生产商后续开发的同品种药品又在处方组成、关键参数、生产工艺或者质量控制方法方面与原研药高度接近,企业可能面临较重的解释和举证压力。



03

内部控制的首要目标是防止争议发生


对于已经接触原研技术资料的境内生产商,内部控制的首要功能不是为未来诉讼准备抗辩,而是尽可能避免商业秘密争议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境外原研药企业通常具有较强的合同议价能力,相关协议又可能约定适用境外法律,并由境外法院或者国际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一旦原研企业对境内生产商后续开发同品种药品产生怀疑,即使其最终不能证明侵权,境内生产商仍可能因应诉、翻译、专家论证、证据披露和境外律师工作承担高额成本,并面临生产计划受阻、商业合作中断及市场声誉受损等风险。


因此,境内生产商的风险管理重点不应只是证明其后续产品系独立研发,而应当通过事前内控降低原研企业产生合理怀疑和提起争议的可能。企业应当在后续项目立项前完成商业秘密风险评估,明确不得使用的原研资料,限制原研生产人员参与后续核心研发,并通过资料分级、系统隔离、权限控制和技术来源审查,防止原研信息在不同项目之间发生实际流转。对于可能与原研药高度接近的处方、工艺或者关键参数,还应当提前核查其公开来源和独立实验依据,必要时主动调整技术路线,避免形成难以解释的技术重合。


同时,境内生产商应当重视与境外原研药持有人的沟通和合同衔接。在原研药生产合作终止、专利即将届满或者后续同品种项目启动等敏感节点,企业可以通过资料返还清单、权限关闭确认、持续保密安排和项目隔离说明,明确双方对剩余资料、法定留档文件和后续使用边界的理解。对于合同中可能被解释为禁止开发任何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宽泛条款,应当尽早通过补充协议或者书面确认予以澄清,避免在项目投入完成后才发现双方对保密义务范围存在根本分歧。


在此基础上,内部控制的第二项功能才是为可能发生的诉讼或者仲裁保留证据。企业应当保存立项审查、人员回避、权限设置、研发记录、技术来源和内部审计等材料,以便在争议无法避免时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使用原研企业商业秘密,并能够说明后续技术方案的独立形成过程。


因此,对于境内生产商而言,内部控制首先是一项争议预防机制,其次才是一项诉讼举证机制。有效的内控不应以“发生诉讼后能够胜诉”为最低目标,而应尽可能在项目启动和实施阶段消除引发争议的事实基础,避免企业被迫进入成本高昂、周期漫长且结果不确定的境外争议解决程序。



04

建立原研资料识别和分级管理制度


境内生产商应当对原研企业提供或者在合作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进行专项识别,并根据公开状态、技术价值和合同约定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原研企业明确标注为保密的信息,或者根据其性质明显属于非公开技术资料的信息,应当形成专门清单,记载资料名称、来源、接收时间、载体形式、保管部门、访问人员和允许使用的具体目的。


对于专利文件、药典标准、公开审评资料、药品说明书和学术文献等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信息,则应另行归类,避免将公开技术与原研企业商业秘密混同管理。通过明确资料边界,企业可以在发生争议时说明其实际接触过哪些信息、哪些内容已经公开、哪些资料受到使用限制,避免原研企业笼统主张合作期间涉及的全部知识和经验均属于其商业秘密。



05

建立人员、项目和信息系统隔离机制


在人员安排方面,曾直接接触原研药核心处方、关键工艺参数和未公开分析方法的人员,原则上不宜直接负责后续产品核心技术方案的设计。确需使用有关人员一般生产技能和行业经验的,应当明确其参与范围,并禁止其向新项目团队提供原研企业的具体非公开信息。


在项目管理方面,两个项目应分别立项、分别审批,并使用独立的项目编号、文件目录、实验记录和会议机制。仅成立不同部门或者不同关联公司,并不足以排除风险。如果项目之间仍存在人员交叉、文件共享或者技术方案传递,形式上的组织隔离难以证明研发独立性。


在信息系统方面,企业应当通过独立服务器、分级账号、下载限制、打印审批和操作日志等方式控制原研药资料的访问,并对批量下载、跨项目访问、向个人邮箱发送资料及使用移动存储设备复制文件等异常行为进行预警和调查。



06

建立后续产品的技术来源追踪制度


境内生产商应当对后续产品的技术形成过程进行逐项记录。对于处方组成、辅料选择、工艺步骤、关键参数、质量标准和分析方法,应分别说明其来源是公开专利、药典标准、公开审评资料、学术文献还是企业自行开展的实验研究。


企业不仅应当保存最终成功方案,还应保留项目立项文件、文献检索记录、样品采购凭证、原始实验数据、失败实验、参数调整过程、版本修改记录、研发会议纪要和第三方检测报告。研发失败记录和中间版本能够反映技术方案逐步形成的过程,通常比争议发生后制作的情况说明更能证明独立研发的真实性。


对于与原研药高度接近且难以从公开资料直接解释的技术参数,应当开展重点法律和技术审查,必要时采用替代技术路线。企业还可以建立技术来源溯源机制,将每项关键技术特征与相应公开资料或者独立实验依据逐项对应。



07

加强员工和第三方管理


企业应当通过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岗位说明书和专项培训,明确员工仅可为履行原研药生产合同之目的使用相关资料,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研发、注册或者商业化项目。员工从原研药生产岗位转入后续研发项目时,应进行专门的商业秘密风险审查,必要时设置项目回避期或者限制其参与核心方案设计。


员工离职或者原研药生产合作终止时,应完成资料盘点、权限关闭、设备检查、资料返还和持续保密义务告知。对于因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监管检查或者产品追溯要求必须保存的资料,应当单独封存并限定访问目的,避免简单承诺全部销毁后与法定留档义务发生冲突。


境内生产商将后续项目委托给第三方研发机构或者关联公司实施,也不能当然排除风险。企业应审查第三方的人员背景、技术来源和信息管理能力,并通过合同禁止其接收和使用原研企业非公开资料。关联公司之间同样应按照独立第三方标准进行人员、服务器和研发文件隔离。



08

通过审计和合同安排巩固内控效果


境内生产商应定期检查相关制度是否真实运行,审计范围可以包括原研资料访问权限、人员交叉情况、文件传输记录、研发资料来源以及第三方机构的合规管理。发现异常访问、资料误传或者违规复制行为时,应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固定系统记录、开展调查并保存整改材料。


考虑到相关合同可能约定境外法院或者国际仲裁机构管辖,企业还应确保制度文件、访问记录、研发档案和审计报告具有明确的形成时间、审批主体、文件版本和保管路径,以降低未来境外程序中的证据整理时间成本。


内部控制能否有效运行,也取决于合同是否为企业保留合理空间。境内生产商应争取明确保密信息的范围、标识方式、使用目的及例外情形,并将已经公开的信息、接收前合法掌握的信息、从无保密义务第三方取得的信息以及独立开发的信息排除在保密范围之外。合同不宜将境内生产商在合作期间形成的一切知识、技能和经验永久认定为原研企业的专有信息,也不宜约定后续生产任何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即视为违约。



09

小 结


对于已经接触过原研技术资料的境内生产商而言,内控首先是防止商业秘密争议发生的防火墙,其次才是诉讼或者仲裁中的举证工具。企业不应将风险控制目标仅设定为“被起诉后能够证明独立研发”,而应通过项目立项审查、人员和资料隔离、技术来源核验、合同边界澄清及持续合规监督,尽可能避免形成原研企业提起争议的合理基础。只有在事前预防无法完全消除风险时,连续、真实、可核验的内控记录才进一步成为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证据。






本文作者: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 生物医药团队


专业领域:药企股权结构搭建和设立、投融资、IPO、并购重组、股权激励、合规经营、业务合作和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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