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筹架构要不要拆?两类路径与八大实务要点


引  言

随着境外上市备案制落地、H股路径逐步清晰,以及部分企业重新考虑A股上市,过去以境外融资和上市便利为核心的红筹架构正被重新审视。但“拆红筹”并不是注销几家开曼、BVI公司,而是一项涉及控制权、投资人、跨境资金、税务、外汇、员工激励和业务资质的系统性重组。本文结合两类常见架构,梳理拆除路径及核心关注点。





一、为什么越来越多企业重新审视红筹架构


二、两类红筹架构,拆除路径完全不同


三、拆除前必须算清的八笔账


四、红筹架构是否一定要拆


五、结语





为什么越来越多企业重新审视红筹架构


红筹架构通常是指境内实际控制人在开曼、BVI等地设立境外控股主体,再通过香港公司、WFOE或VIE协议控制境内业务,以境外主体融资或上市。


过去,其优势在于便于引入境外股权投资、设置优先股及特殊股东权利,并对接境外资本市场。但境外上市全面备案制实施后,红筹企业同样需要履行备案程序,架构必要性、外汇登记、返程投资、VIE安排、实际控制人及募集资金跨境使用等问题,均可能成为监管重点。


随着H股上市路径日益成熟,以及部分企业将上市目标转向A股,原有红筹架构的保留必要性也在下降。若境外平台的融资和运营功能已经弱化,维持多层境外主体的成本可能高于实际价值。因此,是否拆除红筹架构,已成为企业资本路径和业务布局的综合判断。





两类红筹架构,拆除路径完全不同


红筹架构主要分为VIE协议控制模式和股权控制模式。两者虽然都有境外持股层级,但拆除逻辑并不相同。


1、VIE模式:让内资运营主体重新成为核心


VIE模式通常用于存在外资准入限制的业务。境外主体不直接持有境内运营公司股权,而由WFOE通过服务、质押、投票权委托等协议实现控制。


因此,其拆除核心是解除协议控制,让境内内资公司成为融资或上市主体。一般包括四步:


第一,调整境内运营公司的股权结构,还原创始人持股并预留员工持股份额。


第二,由境内主体收购WFOE股权,相关资金经香港、开曼主体完成境外投资人回购;无法落回境内的外资股东需退出。


第三,终止全部VIE协议并解除股权质押,使控制权回归实际股东。


第四,清理不再需要的香港、开曼、BVI主体,并办理37号文等外汇登记手续。


案例:影石创新(688775)拆除VIE架构时,终止VIE协议、解除质押,处置WFOE,由境内主体完成股改,再逐层清理境外平台。概括而言,就是“先解除协议控制,再确立境内上市主体”。


2、股权控制模式:控制权回流与股权比例映射


股权控制模式下,境外主体通过香港公司直接持有境内WFOE,通常不存在VIE协议,业务也多不涉及严格的外资准入限制。


其拆除重点,是将创始人的控制权和投资人的持股比例平移至境内。一般包括:


第一,创始人通过受让股权或增资进入WFOE,先确保境内控制权连续、稳定。


第二,开曼公司回购境外股东股份,拟继续持股的投资人再通过增资或受让老股进入境内主体。


第三,处理优先股、可转债、员工期权及境外融资协议,完成跨境资金流转。


第四,按后续持股需要注销或保留部分境外主体,并办理37号文、ODI等变更或注销。


案例:科沃斯(603486)拆除股权控制架构时,由创始人和员工平台进入境内公司,终止境外融资协议,开曼公司回购股份,香港公司再转让境内主体股权。概括而言,就是“先把控制权和股权关系落回境内,再清理境外平台”。





拆除前必须算清的八笔账


1、外资准入


先判断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外商投资禁止或限制领域。外资无法直接持股的,境外投资人可能必须退出;允许外资进入的,可研究转为境内直接持股。


2、投资人安排


退出价格、支付时间、税负承担、历史投资成本,以及优先清算、反稀释、回购权等特殊权利能否延续,都需提前协商。投资人的配合度,往往直接决定项目能否推进。


3、重组资金


开曼回购、境内收购、投资人退出和重新入股,通常需要较大规模资金。企业应提前测算缺口,必要时引入接盘投资人、过桥资金或分期支付。


4、控制权连续性


拟申报A股的企业尤其要注意,重组中不能出现实际控制权中断。股权控制模式下,通常应先让创始人取得境内主体控制权,再推进后续步骤。


5、转让定价


股权转让价格需兼顾注册资本、净资产、评估值、历史投资价格、税务成本和商业合理性,不能只以“少交税”为目标。


6、税务成本


境外主体转让境内公司股权,可能产生预提所得税;开曼回购和境内重新持股也可能触发税务成本。税负由公司还是股东承担,应在交易文件中明确。


7、外汇和登记程序


自然人需办理37号文变更或注销,机构股东可能涉及ODI变更,外资落回境内还可能涉及FDI程序。资金路径必须真实并形成闭环。


8、员工激励与业务资质


境外ESOP通常采取“终止境外期权、境内重新授予”的方式完成激励安排平移。VIE企业还应确保ICP等资质持续有效,并同步处理知识产权、合同、人员和资产承接。





红筹架构是否一定要拆


答案是否定的。


“拆红筹”不是单纯的法律动作,而是商业和资本战略选择。企业应重点判断:核心业务是否依赖境内牌照、研发和资源;境外主体是否仍承担真实的融资或海外运营功能;未来更重视境外融资与全球化,还是境内资本市场和监管确定性。


若企业仍有明确的海外融资、国际业务或境外上市需求,保留红筹架构可能更符合长期利益;若境外平台已基本失去功能,未来又以境内业务和A股上市为核心,则可评估局部重构或整体拆除。


需要警惕的是,拆除通常伴随较高的税务、资金、时间和谈判成本。企业不宜因市场趋势仓促启动,更不能边拆边决定上市路径。正确顺序应当是:先确定战略,再设计架构,最后实施重组。





结 语


红筹架构的搭建,是把境内权益装入境外体系;红筹架构的拆除,则是将控制权、股权、资金和业务重新落回境内。真正需要回答的,不是“能不能拆”,而是“为什么拆、由谁承接、资金从哪里来、税负如何承担、控制权能否稳定、未来路径是否确定”。


只有在商业目标清晰、投资人充分沟通、资金和税务方案可执行的前提下,拆红筹才可能成为资本路径优化,而不是一次高成本的架构折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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