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企业合规实务:从一起虚开发票的刑事案件,看涉事药企面临的三重风险


引  言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刑事判决书,本案涉及某药企通过第三方服务平台虚开发票13.51亿元,第三方服务平台相关责任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是由某市法院2024年9月作出判决,一经公布就在医药行业引起了众多关注,因为本案与医药反腐背景下的合规治理密切相关,不仅涉及到某知名药企,而且虚开发票的情形也比较典型,算是给医药行业进行了一次合规警示。


本文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阐述,以便大家在实务中参考。





一、案件情况


二、案例分析


三、小结



01

案件情况


根据某市人民法院2024年9月出具的《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本案的基本情况主要如下:


(一)服务平台


本案中的第三方服务平台是北京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成立于2014年6月,公开信息显示其是一家药品采购B2B服务提供商,通过将药厂、药品批发企业、药店终端等整合于一网的药品交易平台,为三者提供相互交易的高效网络通路。


(二)达成合作


2018年8月,服务平台的实控人冯某,利用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涉事药企”)存在套取资金用于账外支出的需求,在某市注册成立由服务平台100%控股的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并与涉事药企达成合作。


(三)实施过程


1、被告人入职


本案的被告人赵某,于2019年3月入职服务平台,此后担任运营部总监,负责管理、指导服务平台下属公司运营部。


2、成立个体户


涉事药企根据服务平台下属公司的安排,提供了三百余名员工的身份信息,在服务平台下属公司的协助下,在当地成立多家个体工商户并开设银行账户,且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公章均由服务平台下属公司统一保管和使用。


3、下达需求与结算


涉事药企在没有接受任何药品推广服务和药品交易的情况下,根据自身账外资金需求,将相应的开票信息、资金回流账户等内容发送给服务平台下属公司的运营部,运营部再将信息上传至信息平台生成结算单。


4、虚开发票


结算单生成后,服务平台下属公司按照结算单向涉事药企及其关联公司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服务平台下属公司安排涉事药企的个体工商户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结算单金额91%)。


5、资金回流


涉事药企及其关联公司收到发票后,按照结算单金额将交易款项支付给服务平台下属公司,然后服务平台下属公司再按照结算单金额91%将交易款项支付给涉事药企各省事业部实际掌控的个体工商户,完成资金回流。


6、违法后果


2019年12月至2021年9月期间,服务平台下属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涉事药企及其关联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1.39万份,价税合计13.51亿元。


(四)投案自首


2022年9月,被告人赵某经服务平台下属公司所在地的公安局电话通知后,到该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五)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判处刑罚。


因此,被告人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赵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



02

案例分析


本案是对服务平台的员工赵某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从犯论处,主犯(服务平台的实控人)冯某已经另案判处刑罚,从本案可以看出如下几个特点:


(一)发票和资金的流向明确


本案中,发票虚开和资金回流的路径是很明确的,具体如下:

涉事药企通过服务平台的协助安排,在当地设立和控制了多家个体工商户,并通过服务平台为中间媒介,统一开具发票和支付资金。


(二)并无真实的交易


涉事药企与服务平台合作,系基于其账外资金需求目的,先通过服务平台开票和收款,再由服务平台将资金支付给涉事药企控制的个体工商户,实现资金回流和账外支出。


由此,涉事药企与服务平台之间,实际上并无任何药品推广服务和药品交易,所开具的发票并无对应的真实交易,虚开的情况比较明显。


(三)操作方式简单直接


从本案判决书披露的事实情况看,涉事药企与服务平台之间的合作方式很简单,直接用300多名员工的身份证注册成立个人工商户,然后直接通过服务平台套取账外资金,服务平台根据涉事药企的指令操作。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通过大数据就能看出端倪。


(四)涉案金额巨大


在2年时间内,涉事药企通过服务平台虚开增值税发票1.39万份,价税合计13.51亿元,这个对于一家药企来说,已经算是金额巨大了。目前,服务平台的实控人已经被判处刑罚,服务平台也处于失信和限高的状态,涉及大量诉讼纠纷,可见之前服务平台的操作比较激进,现在要承担的后果也很严重。



03

小 结


从本案的侦办和判决可以看出,国家对于以虚开发票为主营业务、依靠虚开发票来获利的人员及主体,向来是严厉打击的,尤其是以虚开发票来获利的第三方线上/线下服务平台等,因为该等人员及主体严重危害了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在税务监管趋严的背景下,若再利用此类平台进行虚开和资金账外支出,被关联查处或出问题的风险很大。


国家对本案中的服务平台进行严厉打击,这个趋势是很明显的,但对利用服务平台虚开发票的诸多企业该如何处理呢?这个在实践中,恐怕没有统一定论,有时还会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博弈,因此,一是要看案件侦办的具体情况,二是要看社会影响的大小。


以本案中的涉事药企为例,目前公开信息还查不到其被追究什么责任和受到什么处罚,但可能会面临如下三重风险:


1、虚开发票


《刑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4种情形:(1)为他人虚开;(2)为自己虚开;(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4)介绍他人虚开。


本案中,服务平台属于“为他人虚开”,而涉事药企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这已经涉及到刑事风险了,若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判处刑罚。


2、税务风险


涉事药企接受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用于抵扣税款后,将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税务机关一般会要求企业补缴因虚开发票抵扣而少缴的税款,并按照规定进行罚款和加收滞纳金。


而且,涉事药企通过服务平台开具和支出的推广服务费,通常计入销售费用‌,若被定为虚开,相应的销售费用就不合理了,这些费用应不能在税前扣除,从而会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


3、商业贿赂


最后,在目前医药反腐的背景下,涉事药企资金回流并用于账外支出的,相关部门也可能会予以关注,比如:这些费用的资金流向和实际用途是什么?是否会触及国家禁止的医药商业贿赂的情形?这有可能会涉及到商业贿赂相关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风险。


综上,本案实际上也给广大药企提了个醒,合规绝不是口号,是要落地执行和付出成本的,否则一个服务平台的暴雷,就会牵连诸多涉事企业并让其付出沉重代价。





本文作者: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闵鹏


专业领域:证券与资本市场、公司与并购


行业领域:生物医药


闵律师深耕生物医药行业多年,深度参与多家医药企业的商业交易与日常经营,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闵律师对医药行业的法律问题有着深入研究和独到理解,经办多家医药企业的IPO、并购重组、企业融资、合规经营、业务合作及日常法律事务,客户范围涵盖化药、中药、生物药、CXO(药品研发、生产与销售服务)、MAH、医疗器械等细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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