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了,董监高会受到影响吗?


引  言

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来说,经常会出现同时担任多家公司职务的情况,当其中一家公司出现破产情况时,是否会对担任其他公司的职务造成影响,本文拟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案例情况进行分析。





法律规定


1、有关人员的一般规定


法规名称

内容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首先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法院也有可能裁定公司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同步承担。


2、负有个人责任的人员


法规名称

内容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所涉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上述规定,对于相关人员的关注重点在于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进而承担民事责任和负有个人责任,一般是由破产管理人或者法院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进行认定,在有明确的结论之前,仅因企业存在破产的事实,尚不能直接认定该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情形,亦不能直接认定其对所在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案例层面


经查阅部分上市公司在处理类似事项时发表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名称

主要内容

博纳影业

1、仅因企业存在破产的事实,尚不能直接认定该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情形,亦不能直接认定其对所在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2、经审阅破产管理人出具的破产清算文件,不存在相关记录显示破产管理人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相关人员的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破产管理人并未就公司破产事宜向相关人员提出任何主张,破产管理人亦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相关人员就公司破产事宜承担任何个人责任;

3、在法院作出的关于公司的破产裁定、一审判决及二审判决中,法院认定公司破产系因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法定破产原因,因此依法宣告其破产。前述破产裁定及判决均未认定致使公司破产的理由之一系因相关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或其他有关个人原因,法院亦未认定相关人员对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4、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信息以及涉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破产承担个人责任的相关司法判例,不存在相关记录显示有关司法机关、其他政府机构、主管部门认定公司破产与相关人员的个人责任有关,亦不存在相关记录显示破产管理人要求相关人员承担任何个人责任;

5、相关人员出具《承诺与确认函》,确认不存在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行为,不存在需要承担个人责任的情形。

中信博

1、自公司董事会作出公司解散决定至今:公司董事会、清算组未认定公司原任董事及继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存在因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公司破产而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未有股东、董事、清算组、第三人就公司的破产清算事宜对相关人员提出追究民事责任的诉讼或仲裁申请;

2、公司破产清算系因行业、外部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导致,不存在因相关人员个人原因导致公司破产并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公司破产清算不影响相关人员在其他公司任职。





结 语


在破产管理人或法院以及其他主管部门认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个人责任或其他民事责任之前,公司破产清算对相关人员目前担任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会产生直接影响,但需要注意的是,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人民法院决定的其他人员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遵守《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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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梁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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